一、企業破產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稅[2009]60號的規定,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為:
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破產企業欠稅債權申報和清償
首先,稅收債權的申報。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進行申報。
其次,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家稅款在企業破產中是作為第二清償順序優先受償的。
第三,滯納金和罰款的申報及清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后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
第四:破產對稅收保全措施的限制。一旦進入破產程序,稅務機關對于尚未解除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的稅收債權而言,優先性將喪失。
三、破產企業財產變賣環節的稅收債權的申報與清償
破產企業的財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一系列的稅收問題。比如,存貨、不動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產有增值的還涉及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人變賣破產企業財產所產生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破產費用,應優先受償。破產財產的變價收入扣除上述作為破產費用的稅金后的余額才能用于其他破產債權的清償。
四、破產企業共益債務的申報和清償問題
管理人選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稅收債務包括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都屬于共益債務,不需要申報,享受在破產費用之后優先受償的待遇。
信息來源:中國稅務訴訟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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