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股權轉讓中,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 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但是,67號文并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中產生的后續損失,是否可以退稅。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方式收購某自然人A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權,并約定:2015——2017年,A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 5000萬、5500萬和6000萬元。A如果完成業績承諾,則每年給予超額部分10%的獎勵。但如果A未完成業績承諾,則將會每年被扣除部分股權轉讓收入。
案件分析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按照67號公告,A如果獲得獎勵,后續收入并入股權轉讓收入,需補征“股權轉讓”個稅。如果A未完成業績承諾,被扣除部分股權轉讓收入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本人認為:股權轉讓中的“對賭條款”屬于股權轉讓的延續,是整體股權轉讓行為的一部分,如果產生后續損失,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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