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技術轉讓所得等優惠政策,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5年第79號),對現行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主要從哪些方面作了修訂?修改后的申報表什么時候開始使用?是否增加納稅人負擔?
一、為什么修訂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是納稅人履行申報納稅義務、遵從稅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基礎。此次修改預繳納稅申報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出臺的重大稅收政策。今年以來,國家先后出臺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范圍、4大領域(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技術使用權轉讓享受減免稅等政策。目前,現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難以滿足上述優惠政策的減免稅申報,必須進一步修改完善申報表。
二是優化申報表,進一步提高填報準確性。特別是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涉及稅法與會計差異核算、減免稅統計較為復雜,實踐中有一些填報錯誤。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優化申報表,降低納稅人填報風險,提高申報準確率。
二、此次預繳納稅申報表主要從哪些方面作了修訂?
本次修改預繳申報表,對查賬征稅和核定征稅納稅人適用的預繳申報表均有修改。
一是修改了適用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申報表。原納稅申報表只能滿足原有6個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修改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申報表,不再采取“每個行業占一個行次”方法,設計通用行次,滿足多個行業的填報,增強了包容性。修改后的申報表進一步區分“稅法與會計一致”和“稅法與會計不一致”兩種情形,方便納稅人季度預繳時納稅調減,便于納稅人預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對于“稅法與會計一致”的,由于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預繳,“稅法與會計一致”的企業實際上已經享受了此項優惠,申報表主要便于稅務機關統計優惠數據。修改后的申報表,更適合于計算機軟件申報、監控、取數等,是一次技術上的優化。
二是為滿足轉讓技術使用權享受優惠政策,修改了《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第25行“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說明,刪除了其中“全球獨占許可”內容。原來,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只能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季度、月份預繳時不讓享受。為貫徹實施此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申報表有關限制內容進行了調整,允許企業預繳環節享受優惠。
三是小微企業減半征稅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優惠范圍,打破了企業所得稅按年度核算稅款的常規作法,增加了技術操作難度。為滿足小微企業預繳享受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優惠政策,修改了《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及填報說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有關小微企業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預繳填報說明,其中,核定征稅小微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也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為便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應納稅所得額或利潤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微企業申報享受優惠政策,我們設計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供小微企業申報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預繳申報期和核定征稅小微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本公告附件2《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征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說明》停止執行。小微企業預繳所得稅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三、修改后的預繳納稅申報表是否增加納稅人負擔?
此次修改后預繳申報表僅對原申報表及填報說明局部調整、替換了一張附表,未增加納稅人填報負擔。另外,被替換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附表,是對原有申報表的進一步優化,更加適應信息化環境下的納稅人填報,有利于增加申報數據的準確性。
四、修改后的申報表什么時候開始使用?
該公告涉及享受三個方面稅收政策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業調整到30萬元的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可滿足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申報工作。二是轉讓技術使用權減免稅政策適用于查賬征稅的納稅人,此次放寬允許預繳申報享受。同時,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中,再統一處理此項優惠政策。三是擴圍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這項政策出臺時間較晚,納稅人在前3季度未能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可以在4季度預繳或者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基于以上原因,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納稅申報工作。
附通告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
為便于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技術轉讓所得等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有關報表進行了修改,現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附1-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填報說明第25行“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刪除其中“全球獨占許可”的內容。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附1-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及填報說明》廢止,以《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見附件1)替代。
三、企業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預繳和定率征稅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征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說明》(見附件2)進行納稅申報。
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期和定率征稅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執行。之后,企業預繳和定率征稅企業匯算清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相關規定填報。
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納稅申報。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
2.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征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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