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文欽,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文利民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談及我國企業遇到的跨境稅收問題,他們紛紛介紹了多個真實案例,從不同方面體現了稅收協定的作用。
案例一:稅收協定“找回”2000多萬美金稅款
王文欽:有一家企業反映,他在國內的公司給子公司出租設備,有一個租賃費,這個國家就按照國內法征稅了,沒有執行協定。跟我們反映后,我們和這個國家談判磋商,對方答應了,不但答應了執行稅率,而且答應不按照國內法搞“先征后退”,這樣不但解決了這個企業的問題,這個企業稅款大概是2000多萬美金,而且解決了所有中資企業面臨的這個問題。要搞先征后退是很麻煩的。
案例二:稅收協定讓航空公司享免稅待遇
王文欽:還有一個知名航空公司,在國外有一個代表處,當地稅務局找去了,說不能執行這個協定的免稅待遇,要按照國內法征稅,要補稅罰款一千多萬美金??傊畢f調不下來。主要是那個國家的議會搞了一個法律,按照那個法律說我們不能享受免稅待遇。后來我們就去談,最后他的局長拍板了,說先執行免稅待遇,國內議會的問題他推動解決。這樣把這個問題解決了。因為剛開始沒有找我們,找其他部門,協調了很長時間沒有協調下來,正好我們去談別的案子的時候,跟我們把這個案子提出來,我們幫助他們解決了。最近聽說另外一家航空公司也是當地稅務機關找他了,也是要按照國內法征稅,航空公司說中國跟他們有協議了,拿協議給他們看,這個事就過去了。
案例三:中小企業也可受惠稅收協定
王文欽:也有中小企業,最近一個企業的案例是關于利息條款的,很著急,我們也是緊急啟動,只花了36天,這個時間很快的,因為兩國之間很難見面,一般沒那么快,這個企業我們是緊急磋商,花36天就解決掉了,這個企業也很感謝,數額也不小。過去中小企業申請還是比較少的。
案例四:稅收協定促進企業規范經營
朱青:國內有一家公司,他在海外一個國家設了代表處,從事積極投資活動,銷售利潤在東道國征不征稅關鍵看你這個代表處構不構成常設機構,這個公司的代表處就是迎來送往,我們叫輔助性、準備性的工作,根本沒有簽合同的義務,只要簽了合同就是從事經營活動,就是常設機構。這個公司的代表處沒有義務簽合同,但是代表處的工作人員私自去簽合同,擴大銷售,當地國家東道國的稅務機關就發現了你這個代表處屬于常設機構,你就要交稅了。在規范經營上你根本沒有這個責任和義務在海外設立常設機構,就是輔助性的。所以“走出去”企業要了解稅收協定的規定,同時要規范你的經營行為。
案例五:稅收協定化解稅收風險
文利民:我們與一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比較早,稅收協定當時規定可以免稅的金融機構的名單中不包括后來成立的政策性銀行,但是現在為境外項目提供融資的絕大部分是政策性銀行,如果這個利息不能免稅,對企業影響非常大。我們發現這個問題以后,就向稅務總局申請支持,要求修訂雙方的稅收協定。在稅收總局的努力下,雙邊簽訂了修訂稅收協定的議定書,把政策性銀行加進去了,解決我們大量利息不能免稅的問題。
案例六:事先裁定避免雙重征稅
文利民:我們在一個國家有一個項目,因為東道國的國內法和我們國家與他簽訂的稅收協定有很大的差異,所以我們發現這方面風險以后就在東道國提起事先裁定,有效避免了雙重征稅。
案例七:通過雙邊磋商機制解決問題
文利民:我們在一個項目執行過程中,東道國稅法發生變更。我們向稅務總局申請通過雙邊磋商機制來解決,王司長親自帶隊與對方進行了兩輪卓有成效的磋商,馬上要進行第三次磋商。
據介紹,相比有豐富經驗和維權意識的大企業,中小企業的維權意識亦慢慢覺醒。王文欽表示,中小企業很多不知道有稅收協定,也不擅長用協定這個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中小企業“走出去”面臨的稅收風險更大。去年有個部門組織在非洲某國調研,我們也派人去了,當地中資企業反映的情況60%以上是稅收問題,這些企業大多數都是中小企業。所以我們給企業,特別是給中小企業的建議,境外投資、境外經營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既要了解東道國的稅法,自覺遵守東道國的法律,也要了解稅收協定,充分享受協定待遇,運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權益。(摘編自中國政府網)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